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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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經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3/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九)項及(十)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社會工作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 (一)澳門婦女聯合總會理事長林婉妹;
- (二)母親會副理事長方靜儀;
- (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理事長鄭仲錫;
- (四)澳門基督教青年會總幹事關淑鈴;
- (五)澳門義務青年會會長黃洲平;
- (六)馮家超先生;
- (七)婁勝華先生。
二、續任以下人士為社會工作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 (一)仁慈堂值理會主席飛安達;
- (二)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會長姚鴻明;
- (三)同善堂值理會副主席李萊德;
- (四)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副會長梁敏兒;
- (五)澳門明愛總幹事潘志明;
- (六)鏡湖醫院慈善會常務理事謝思訓;
- (七)澳門紅十字會中央委員會委員林琦玲;
- (八)高開賢;
- (九)飛迪華。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四月七日。
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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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童軍總會”簽訂“承辦2012/2013學年「國防教育營」活動”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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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懿基國際”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二年度機設密碼寄存櫃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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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創意文化”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二年度國外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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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二年度國內及國外版報紙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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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二年度本地及香港報紙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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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二年度本地及香港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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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八)項和(九)項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社團或機構的領導人或其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 (一)澳門童軍總會;
- (二)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
-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
-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六)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 (七)澳門福建青年聯會;
- (八)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九)澳門廠商聯合會;
- (十)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 (十一)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
- (十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 (十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 (十四)澳門天主教教區;
- (十五)澳門青年聯合會。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 (一)惠程勇;
- (二)潘志明;
- (三)霍麗斯;
- (四)楊祖羅;
- (五)藍中港;
- (六)關志輝;
- (七)雷民強;
- (八)吳文源;
- (九)劉政;
- (十)賴百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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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馬若龍簽訂為提供塔石廣場商業中心之檢測和設計工作計劃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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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1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推廣澳門旅遊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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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液相串聯質譜儀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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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