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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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2011至2012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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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2011至2012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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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José Manuel Bento Ferreira de Almeida學士及Maria Isabel da Silva Spínola學士簽訂個人勞動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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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旅遊學院一等高級技術員梁健華法學士為該學院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學院一等高級技術員廖慧香法學士代任。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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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EP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新青年旅舍工程設計工作”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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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七)項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老柏生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二零一二年四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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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里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簽訂“海洋工業中心倉庫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四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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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社會保障基金百德大廈(中土)13樓A至E座及P座裝修工程》承攬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四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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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Tong Ieok Hong”簽訂澳門亞卑寮奴你士街(荷蘭園二馬路)六號友聯大廈I2、J2、L2及M2單位的租賃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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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王美清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之代表,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余禮恆代任,任期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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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五)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婦女事務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賴偉良;

(二)王禹;

(三)陳春新;

(四)何仲傳;

(五)廖漢山。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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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