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啟益進出口貿易”簽署《購買污水泵合同》。
二零一二年四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耀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重整黑沙海灘基建設施——黑沙海灘沿岸建造結構堤岸(第三期)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