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2

刊登日期:

2012.3.28

版數:

371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物流中心、館內及各儲存倉庫提供物流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里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物流中心、館內及各儲存倉庫提供物流管理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4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2

    刊登日期:

    2012.3.28

    版數:

    371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聖玫瑰堂及聖物寶庫提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三年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傑物業清潔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聖玫瑰堂及聖物寶庫提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三年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5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2

    刊登日期:

    2012.3.28

    版數:

    371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位於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及河邊新街交界,面積約為600平方米不動產的租賃合約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光物流有限公司”簽訂位於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及河邊新街交界,面積約為600平方米不動產的租賃合約。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5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2

    刊登日期:

    2012.3.28

    版數:

    371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2012年度賽車大樓設施及設備提供看守及保安服務合約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信安保安有限公司”簽訂2012年度賽車大樓設施及設備提供看守及保安服務合約。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5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2

    刊登日期:

    2012.3.28

    版數:

    3712-3713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旅遊局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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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規定的權限,並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潘永康為旅遊局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是次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

    委任潘永康擔任旅遊局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中藥生產及營銷管理碩士學位;
    ——美國夏威夷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94年8月至2002年7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2002年8月至2004年7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2004年8月至2006年7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2006年8月至現在,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顧問高級技術員;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定,轉入旅遊局編制外合同顧問高級技術員,自2009年8月4日生效。

    法規:

    第5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2

    刊登日期:

    2012.3.28

    版數:

    3714-3716

    • 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第5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 第7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代表。
  • 第7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兩名成員,以代替原代表。
  • 第17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
  • 第2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
  • 第2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
  • 第6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第20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第22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一名成員及一名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機場管理有限公司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 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 - 粵通船務有限公司 -
  •  
    相關組織 :
  • 澳門酒店協會 - 澳門酒店旅業商會 - 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 - 澳門旅遊商會 - 澳門旅遊業議會 - 澳門旅行社協會 - 澳門專業導遊協會 - 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 - 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 - 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 - 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代表:張素梅;

    (二)保安司代表:潘樹平;

    (三)運輸工務司代表:汪雲;

    (四)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五)海關代表:黃文忠;

    (六)旅遊學院代表:黃竹君;

    (七)文化局代表:陳炳輝;

    (八)勞工事務局代表:孫家雄;

    (九)人力資源辦公室代表:黃志雄;

    (十)民政總署代表:羅永德;

    (十一)民航局代表:陳穎雄;

    (十二)消費者委員會代表:黃翰寧;

    (十三)澳門酒店協會代表:楊振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Antonio Pedro Sameiro代任;

    (十四)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張健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盧志良代任;

    (十五)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李寶來,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燦權代任;

    (十六)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關德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崔慧雯代任;

    (十七)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輝代任;

    (十八)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許文帛,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志民代任;

    (十九)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羅掌權,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胡惠芳代任;

    (二十)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代表:李汝榮,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馮健富代任;

    (二十一)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葉榮發,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楊才堅代任;

    (二十二)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豪,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凌世威代任;

    (二十三)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李志忠,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海明代任;

    (二十四)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方曉健代任;

    (二十五)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王錦濤,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Antonio Augusto de Jesus Ferreira de Barros代任;

    (二十六)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鄭岩,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楊建華代任;

    (二十七)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廖僖芸,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曉陽代任;

    (二十八)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柯海帆,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區重光代任;

    (二十九)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束承靖,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關玉儀代任;

    (三十)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康宇嫻,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許招賢代任;

    (三十一)金光渡輪有限公司:楊傑材,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英傑代任;

    (三十二)西北航運快線有限公司:陳立本,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沈文傑代任;

    (三十三)粵通船務有限公司:胡佳宏,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任琪生代任;

    (三十四)陳澤武;

    (三十五)陳志杰;

    (三十六)呂錫柱;

    (三十七)關恩賜;

    (三十八)何超瓊;

    (三十九)黃耀球;

    (四十)盧德華;

    (四十一)周錦輝;

    (四十二)簡萬寧;

    (四十三)楊志華;

    (四十四)周海燕;

    (四十五)楊永成;

    (四十六)黃仁民。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5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2

    刊登日期:

    2012.3.28

    版數:

    3716

    • 續任三名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59/93/M號法令 - 通過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八)項,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續劉永誠、李振宇及岑錦燊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非全職擔任職務的委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5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2

    刊登日期:

    2012.3.28

    版數:

    3716-3717

    • 續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及一名監事會成員,同時委任一名監事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9/93/M號法令 - 通過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八)項,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續陸潔嬋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的任期,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延續鄧君明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委員的任期,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三、委任何鈺珊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委員,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四、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及委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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