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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1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獎勵規章》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科學技術獎”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朱麗蘭,由其擔任主席;
(二)王庭槐;
(三)周禮杲;
(四)徐立之;
(五)崔世平;
(六)梁維特;
(七)楊俊文;
(八)楊福家;
(九)劉兆漢;
(十)劉炯朗;
(十一)鍾南山。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得以相同期間續任。

三、委員會成員於任期內有權收取總額為澳門元肆萬元的評審酬金。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5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簽署有關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5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3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一)項及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潔芝為在台灣的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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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梁潔芝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在台灣的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

學歷:

——台灣政治大學文學士(新聞系)
——廣州中山大學管理學碩士(行政管理學專業)

專業簡歷:

——1995年5月至1999年11月在澳門公務員互助會工作
——1999年12月至2000年4月在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擔任技術職務
——2000年5月至2002年10月擔任旅遊局高級技術員
——2002年10月至今擔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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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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