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1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獎勵規章》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科學技術獎”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得以相同期間續任。
三、委員會成員於任期內有權收取總額為澳門元肆萬元的評審酬金。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簽署有關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3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一)項及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潔芝為在台灣的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