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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7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消毒系統更新》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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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王錦濤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José Carlos Rosa Angeja(顏智澤)。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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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黃瑞心法學士為該局專責公證員。

二、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顧問高級技術員Carlos Alberto Ferreira Martins法學士代任。

三、本批示於公佈日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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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周燕桃及唐永明”簽訂文件倉租賃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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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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