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7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1/2011

刊登日期:

2011.10.12

版數:

1093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設置羽毛球場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徐裕權建築商簽訂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設置羽毛球場合同。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一年十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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