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7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徐裕權建築商簽訂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設置羽毛球場合同。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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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十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