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仇惠珊為澳門監獄人力資源處處長,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件形式公布委任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委任仇惠珊為澳門監獄人力資源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及參照六月一日第128/98/M號訓令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之意見,以及遵守其他的法定手續;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人現委任下列高級職程的警官/消防官修讀同一條所指的指揮及領導課程,開課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隸屬治安警察局:
警務總長 編號107881 梁文昌;
警務總長 編號156861 陳民德;
警務總長 編號280851 周惠强。
隸屬消防局:
消防總長 編號401971 蔡惠濠;
消防總長 編號402971 傅文佳;
消防總長 編號400971 王健。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