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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1/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10號行政法規《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曹錦俊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的職務,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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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曹錦俊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曹錦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士及法學碩士。

專業簡歷:

——1987年 進入公職;
——1991年至1999年 華務司及郵電局翻譯員;
——1999年至2003年 郵政局法律事務暨翻譯部協調員;
——2003年至2011年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師;
——2005年至2007年 澳門大學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2005年至今 澳門大學法律實務和法律術語進修課程主任及法律學報編輯委員會委員;
——2010年至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2011年 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法律專業第一候補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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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iesecke & Devrient GmbH”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製作非接觸式智能卡式居民身份證個人化機器的安裝及設定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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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力寶威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署新口岸道路改善工程(重鋪飛南第街)的承攬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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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