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子慧為經濟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委任陳子慧為經濟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 |
1984 | 經濟學學士(商業經濟專業)(中國暨南大學) |
專業簡歷 | |
5/2006至今 | 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 |
2002——2006 | 經濟局知識產權廳代廳長; |
1999——2002 | 經濟局工業產權組組長; |
1997——1999 | 經濟局商業結構暨循環組組長; |
1991——1997 | 經濟局高級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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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仲量聯行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提供澳門財富中心13樓A-K單位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62/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委員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62/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家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員古夢思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關嘉俊代任;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 Paiv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潤良代任。
二、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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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3G流動電話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行使經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胡伯橋及王柏煒擔任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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