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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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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附件八(二)項,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作為行政當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代表,經濟局局長蘇添平擔任副協調員職務的委任,由二零一一年十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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