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2/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1

刊登日期:

2011.8.3

版數:

8220-8221

  • 委任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95/M號法律 - 重組消費者委員會--廢止六月十三日第12/88/M號法律第十二至二十五條。
  •  
    相關類別 :
  • 消費者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飛文基;
    姚汝祥;
    郭林;
    李萊德;
    莫志偉;
    王宗德;
    黃國勝;
    馮國康;
    林淑源;
    林日初;
    蕭婉儀。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73/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1

    刊登日期:

    2011.8.3

    版數:

    8221

    • 將行政當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59/97/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3/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附件八(二)項,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作為行政當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代表,經濟局局長蘇添平擔任副協調員職務的委任,由二零一一年十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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