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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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15,500.00(澳門幣柒拾壹萬伍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715,500.00(澳門幣柒拾壹萬伍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特級技術員鄧美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員古夢思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關嘉俊代任;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 Paiv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潤良代任。

二、本批示於公佈日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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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購置職業衛生化驗室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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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4/2011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伍文湘,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加坡的金融情報組織簽署關於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互換資料的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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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1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伍文湘,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日本國的日本資金情報中心及馬來西亞的馬來西亞國家銀行簽署關於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互換資料的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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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誠廣告創作有限公司”簽訂提供『第六屆粵港澳安全知識競賽——總決賽』活動之公關、平面設計及宣傳品製作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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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2011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伍文湘,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泰國的反洗錢公署簽署關於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互換資料的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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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