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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籌備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上海中藥創新研究中心簽訂粵澳中醫藥科技產業園規劃研究項目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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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委員高開賢代任;

委員──高開賢;

委員──蘇振輝;

委員──陳曉筠;

委員──關敏如;

委員──黃善文;

委員──陳敬紅。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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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吳榮恪,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許輝年;

(三)朱偉幹。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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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吳麗燕;

(二)委員──陳詠兒;代任人──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三)委員──黃晴錦;代任人──周美玲;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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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