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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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望洋出版社”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東方日報》及《太陽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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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第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容光耀為社會工作局局長,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社會工作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

委任容光耀為社會工作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容光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社會工作局局長一職。

學歷:

—— 台灣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學士;
—— 澳門東亞大學及葡萄牙國立行政管理學院聯合舉辦之公共行政管理學學士。

專業簡歷:

—— 1986年至1987年 教育暨青年司中葡學校教師;
—— 1987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
—— 1991年至1997年 社會工作司組織暨資訊組組長;
—— 1997年至1998年 衛生司組織暨資訊廳廳長;
—— 1998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副局長;
—— 2010年11月至今 社會工作局代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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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第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艷梅為社會工作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社會工作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

委任黃艷梅為社會工作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黃艷梅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社會工作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 台灣國立大學社會學學士。

專業簡歷:

—— 1992年至1999年 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處長;
—— 1999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防治藥物依賴廳廳長;
—— 2011年11月至今 社會工作局代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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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郭小麗為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教育暨青年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

委任郭小麗為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郭小麗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台灣師範大學文學系學士學位;
——廣州華南師範大學教育學碩士學位;
——廣州華南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82年至1989年 前華務司技術學校中文教師;
——1989年至1992年 前華務司技術學校課程主任;
——1992年至1994年 過渡期事務研究暨計劃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1994年至1996年 前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1996年至2001年 前市政廳培訓處處長;
——2002年1月至2002年6月 民政總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
——2002年7月至2002年10月 民政總署技術輔助辦公室部長;
——2002年11月至今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
——2011年2月至今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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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第三條a)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絲雅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

委任何絲雅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何絲雅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一職。

學歷:

——澳門東亞大學及葡國國立行政學院合辦之公共行政課程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葡萄牙語言及文化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81年至1983年 教育暨青年司葡文教師;
——1984年至1986年 教育暨青年司葡文督導員;
——1987年至1993年 教育暨青年司編制內教師;
——1993年至今 教育暨青年司編制內高級技術員;
——1993年至1996年 教育暨青年司教育廳廳長助理;
——1996年至2003年 教育暨青年司人事處處長;
——2003年至今 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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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應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工作人員的請求,批准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接受其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七)簽署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八)確定須遵守彈性上下班的工作人員及訂定特別上下班時間;

(九)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辦公室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為舉辦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的各項工程、財貨及勞務等判給進行公開競投或諮詢程序;

(十八)確保為舉辦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的財貨及勞務之取得和工程的進行;

(十九)批准將(十七)及(十八)項所指工程、財貨及勞務等開支,以及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保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提交予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審議;

(二十)批准提供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存檔文件的資訊、查閱有關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一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簽署所有關於進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的許可且其預算獲得上級核准。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認為有利於委員會的良好運作時,可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擔任領導及主管職務的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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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文化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九)批准以超時或輪值工作制度來提供服務;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文化局訂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級批准的競投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八)批准提供存檔於文化局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而屬文化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將作出下列行為的屬文化局特有的權限也轉授予文化局局長:

(一) 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31/93/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影片製作及拍攝准照之申請;

(二)簽訂所有關於執行特別計劃,尤其關於澳門藝術節和澳門國際音樂節之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許可以及其預算獲上級核准。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文化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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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批准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批准其對年假的提前或延遲享受的申請,以及接受其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私法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私法合同;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八)批准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保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確保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良好運作所需的財貨及勞務之取得;

(十八)批准將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運作的開支提交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十九)批准就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簽署所有關於進行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計劃的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的許可且其預算獲得上級核准。

二、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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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社會工作局局長容光耀: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八)簽署社會工作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九)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社會工作局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批准就社會工作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社會工作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社會工作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副局長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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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積累年假作出決定,以及發放放棄特別假期之補償;

(四)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旅遊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薪酬條件不變者為限;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九)簽署旅遊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中斷年假之享受;

(十五)決定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七)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屬於旅遊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旅遊局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批准就旅遊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還將作出下列與旅遊局有關的特定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局局長:

(一)批准酒店場所牌照的申請;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關於執行計劃,尤其是關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澳門國際煙花匯演的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事先獲得適當的許可且有關預算獲得上級的核准。

三、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旅遊局局長在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情況下,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五、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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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八)簽署旅遊學院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九)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旅遊學院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批准就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學院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旅遊學院院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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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八)簽署衛生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九)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員工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員工、物料、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衛生局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就衛生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衛生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衛生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6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而作出決定;

(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以及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所指關於聘用高級技術人員或技術人員執行高技術性工作的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五)批准上述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為限;

(六)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八)簽署體育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九)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員工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員工、物料、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全部應由體育發展局及體育發展基金訂立的合同公文書,但上述合同的擬本須已獲有權限實體核准;

(十八)批准就體育發展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該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發放載於體育發展基金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

(二十三)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體育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體育發展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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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