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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營運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葉華雄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之代表,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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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續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鄧應銓;代任人——陳浩和;
蕭錦明;代任人——Chan Melinda;
郭趣歡;代任人——黃國潭;
(財政局代表)——黃羨虹;代任人——譚麗霞。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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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科技委員會委員唐志堅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科技委員會與福建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廳簽署《科技合作協議》。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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