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營運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葉華雄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之代表,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5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續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鄧應銓;代任人——陳浩和;

蕭錦明;代任人——Chan Melinda;

郭趣歡;代任人——黃國潭;

(財政局代表)——黃羨虹;代任人——譚麗霞。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6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科技委員會委員唐志堅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科技委員會與福建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廳簽署《科技合作協議》。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