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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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第三條a)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蘇朝暉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

委任蘇朝暉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蘇朝暉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一職。

學歷:

—— 澳門東亞大學社會科學學士;
—— 澳門大學教育行政教育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 1989年入公職  
—— 1990年至1993年 教育暨青年司經濟援助組組長;
—— 1993年至1995年 教育暨青年司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處長;
—— 1995年至1997年 教育暨青年司教育廳廳長;
—— 1997年至2003年 教育暨青年司副司長(副局長);
—— 2003至今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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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勵為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教育暨青年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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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梁勵為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梁勵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一職。

學歷:

——台灣師範大學文學院學士;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82年至1985年 教育暨青年司中葡小學教師;
——1985年至1987年 教育暨青年司中葡中學教師;
——1987年至1994年 教育暨青年司「澳門學校綜合體——高美士中葡中學」校務教學委員會主席;
——1994年至1995年 教育暨青年司學校督導員;
——1995年至1997年 教育暨青年司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
——1997年至2000年 教育暨青年司教育廳廳長;
——2000至今 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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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老柏生為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教育暨青年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

委任老柏生為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老柏生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台灣師範大學文學院學士;
——澳門大學教育碩士學位(教育心理學專業)。

專業簡歷:

——1987年至1996年 教育暨青年司高美士中葡中學教師;
——1995年至1997年 教育暨青年司學校督導及中葡中學教師;
——1997年至2000年 教育暨青年司學校督導員;
——2000年至2009年 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督導協調員;
——2009年至今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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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出版社(澳門月刊)簽訂關於提供2011年在《澳門月刊》雜誌刊登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廣告以及製作和登載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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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蘇朝暉︰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簽署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九)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批准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簽署屬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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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而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及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簽署教育暨青年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九)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該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教育暨青年局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批准就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屬教育暨青年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還將作出下列與教育暨青年局有關的特定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一)批准發放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為限;

(二)批准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以選讀科目的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的最後評核考試;

(三)就學生或教育監護人對教育暨青年局屬下的學校機關的決定提出的異議或上訴作出決定;

(四)批准教育暨青年局人員進入教師職程的某一階段及其晉階。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五、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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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