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6/2011

刊登日期:

2011.2.9

版數:

1169

  • 委任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被廢止 :
  • 第12/2021號行政法規 - 撤銷大熊貓基金。
  •  
    已更改 :
  • 第12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的(1)、(2)分項。
  • 第1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  
    相關法規 :
  • 第25/2010號行政法規 - 大熊貓基金。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1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市政署代表:**

    (1)林紹源(正選);

    (2)杜詠雅(候補)。**

    (二)財政局代表:

    (1)麥詠珠(正選);***

    (2)吳秋婷(候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6/2011

    刊登日期:

    2011.2.9

    版數:

    1169

    • 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名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諮詢組織。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陳軒志副局長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張少雄。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可續期。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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