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19

刊登日期:

2019.8.28

版數:

15054

  • 修改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被廢止 :
  • 第12/2021號行政法規 - 撤銷大熊貓基金。
  •  
    相關法規 :
  • 第25/2010號行政法規 - 大熊貓基金。
  • 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10號行政法規《大熊貓基金》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2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修改如下:

    “ 一、[……]

    (一)市政署代表:

    (1)[……]

    (2)杜詠雅(候補)。

    (二)[……]

    (1)麥詠珠(正選);

    (2)[……]”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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