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有限制開考方式,錄取三十一名法院司法輔助人員,以參加法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0.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本次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0.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根據第7/2004號法律核准的《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的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履歷;

(3)部門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工作評核等。

3.0.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

4.0. 職務內容

法院助理書記員主要從事第7/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工作。

5.0. 薪俸

第一職階法院助理書記員之薪俸點為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法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二職等所載的390點。

6.0. 甄選辦法

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職程,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6.1. 進入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課程係透過知識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6.1.1. 知識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2)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3)經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4)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5)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6)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7)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8)經第39/2004號行政法規第35/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9)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

(10)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

(11)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

(12)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之《刑事訴訟法典》

(13)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4)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15)經第7/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16)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之《公證法典》

(17)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18)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9)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20)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修改、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章程》;

(21)經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22)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23)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24)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25)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26)第39/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27)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28)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6.1.2. 投考人在進行知識考試時,可參考上述法例。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和《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等法律規範。

8.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林炳輝

正選委員:行政法院代書記長 曾豔芬

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莫德強

候補委員:終審法院代書記長 劉慶輝

初級法院司法文員指導員 João Pereira Simões Magalhães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身 份 證 明 局

名 單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資訊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鄭健欽 8.84 *
2.º 劉煥儀 8.84  

*擁有較長之公職年資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歐陽瑜

委員:廳長 官善賢

處長 羅健儀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按照代理行政長官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之規定,茲特公佈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並經核准之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大綱。該大綱載於本通告附件。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

附件

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任職資格課程大綱

1.1. 任職資格課程為期一年,分為下列培訓階段:

1.1.1 理論與實踐培訓,為期六個月,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進行,培訓目的在於讓學員掌握擔任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務所需的基本知識;

1.1.2 工作實務培訓,為期六個月,輪流於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進行,培訓目的在於讓學員熟習相關工作。

1.2. 任職資格課程開始的日期和時間以及學員報到地點將與最後評核名單一併公佈。

2. 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設理論課及實踐課,並輔以講座、辯論會及學習考察。學員之學習大綱內容如下: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及司法組織

——政治組織
——司法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判權
——司法組織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
——檢察院
——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

2.2. 民法基礎知識

——民法總論
——債法概述
——物權法概述
——家庭法及繼承法概述

2.3. 刑法基礎知識

——刑法
——犯罪的概念及種類
——不法行為
——罪過
——犯罪形態
——行為的應受處罰性
——量刑

2.4. 行政法基礎知識

——公共行政及行政法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行政組織
——行政活動

2.5. 勞動法基礎知識

——勞動法的形成
——概念、內容、專門用語及範圍
——勞動法的淵源
——勞務關係及勞務合同之規定

2.6. 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審判權、訴訟程序、訴訟法和訴訟的概念
——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
——訴訟法律關係的標的
——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的形式:宣告訴訟程序及執行程序
——訴訟程序之開展及進行
——特別訴訟程序
——上訴

2.7. 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訴訟主體及其權利和義務
——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的形式及程序步驟
——刑事訴訟程序的階段
——上訴
——刑罰執行

2.8. 勞動訴訟法基礎知識

——勞務審判權
——訴訟行為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勞動輕微違犯訴訟程序
——上訴

2.9. 行政訴訟法基礎知識

——透過行政訴訟對被管理者的法律保護
——訴諸行政法院的主要及特別途徑
——行政訴訟程序之一般原則
——行政訴訟程序中之上訴
——判決及其效力

2.10.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

——訴訟費用概念(民事及刑事訴訟程序)
——預付金
——案件利益值
——訴訟以外的行為
——會計及出納之基本概念

2.11. 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之原則及規則
——一般權利
——一般義務

2.12.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

——人事關係之定義
——溝通
——公眾接待
——公共關係

2.13. 電腦技術

——法院電腦系統
——檢察院電腦系統

2.14. 語言課程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2.15. 任職資格課程可增設對培訓有幫助的其他補充課目,還可在上述課目中增添配合培訓所需之其他內容,例如:

——司法援助;
——未成年人監護組織;
——商法;
——登記及公證;
——刑事紀錄。

3. 工作實務培訓階段於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進行,此階段學員在有關導師監督下執行與法院初級書記員及檢察院初級書記員職級相關的職務。

4.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屬下列情況者應被取消修讀任職資格課程的資格:

4.1.1 兩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4.1.2 在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連續或間斷缺席十次。

4.2. 修讀任職資格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缺勤。缺勤按日計算。

4.3. 為產生適當效力,對相關事宜應適用專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立的一般制度中經適當調整的規定。


經 濟 局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一 缺,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且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譚淑儀 9.18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 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 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鄭世傑

委員:處長 張祖強

顧問高級技術員 區雲藍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一零年十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大西洋銀行 合共

上月餘額

  $ 354,384,582.18   $ 69, 742,292.57   $ 424,126,874.75

本月收入:

           

庫房

$ 6,979,812,532.20   $ .00   $ 6,979,812,532.20  

財政運作

$ 690,000,000.00   $ 2,420,407,663.70   $ 3,110,407,663.70  
    $ 7,669,812,532.20   $ 2,420,407,663.70   $ 10,090,220,195.90
    $ 8,024,197,114.38   $ 2,490,149,956.27   $ 10,514,347,070.65

本月支出:

           

庫房

$ 927,733,536.70   $ 2,198,874,728.00   $ 3,126,608,264.70  

財政運作

$ 7,010,000,000.00   $ 258,061,929.90   $ 7,268,061,929.90  

餘額支付

$ .00   $ .00   $ .00  
             
    $ 7,937,733,536.70   $ 2,456,936,657.90   $ 10,394,670,194.60

轉入下月之餘額

  $ 86,463,577.68   $ 33,213,298.37   $ 119,676,876.05
             
    $ 8,024,197,114.38   $ 2,490,149,956.27   $ 10,514,347,070.65

二零一零年十月三十一日的結餘

           

M/16號賬冊顯示之結算:

           

釐印印花

$ .00   $ 14,700,000.00   $ 14,700,000.00  

貴重物品

$ .00   $ 40,250.00   $ 40,250.00  

貴重物品及釐印之總額

  $ .00   $ 14,740,250.00   $ 14,740,250.00

政府庫房之出納

$ .00   $ 98,015,011,156.40   $ 98,015,011,156.40  

於澳門金融管理局之存款

$ -282,701,600,000.00   $ 150,076,500,000.00   $ -132,625,100,000.00  

各項存款——需清償之費用

$ .00   $ .00   $ .00  

雜項——需清償之費用

$ .00   $ -929,256,197.50   $ -929,256,197.50  

其他

$ .00   $ 81,721,367.34   $ 81,721,367.34  

總金額

  $ -282,701,600,000.00   $ 247,243,976,326.24   $ -35,457,623,673.76

現行預算費用之收支餘額

  $ 55,830,253,684.21   $ -20,267,693,384.40   $ 35,562,560,299.81

澳門特別行政區儲備

$ 10,185,054,294.29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1,205,585.1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組長 陳美蓮

簽署:局長 江麗莉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 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行政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馮志祥 8.24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馮啟明

委員:特級技術員 黃家強

特級技術員 林佩芝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六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蘇朝暉 9.31
2.º Sílvia Ribeiro Osório Ho 9.24
3.º 袁凱清 9.12
4.º 惠程勇 8.70
5.º 曾冠雄 8.62
6.º Emília Maria dos Remédios Yeong 8.23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梁勵

正選委員:廳長 陳家豪

處長 梁麗卿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激光雷達實驗室建造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激光雷達實驗室。

5. 最長施工期:240天(二百四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340,0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續期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二月七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二月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830.00(澳門幣捌佰叁拾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5%;
——合理工期5%;
——施工計劃10%;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15%;

——最近五年內,建築商本人,或建築公司現任股東或現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沒有因在該公司執行職務而涉及公營領域的行賄或受賄行為,被法院裁定犯罪,或成為該類刑事案件正式被控訴或起訴的嫌犯;或最近五年內,建築公司的前股東或已離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沒有因在該公司執行職務而涉及公營領域的行賄或受賄行為,被法院裁定犯罪10%;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七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陳寶霞

“西灣湖景大馬路隧道照明優化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西灣湖景大馬路隧道。

4. 承攬工程目的:改善西灣湖景大馬路隧道之照明。

5. 最長施工期:120 天(一百二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60,000.00(澳門幣陸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續期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3字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65.00(澳門幣陸拾伍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5%;
——合理工期5%;
——施工計劃10%;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15%;

——最近五年內,建築商本人,或建築公司現任股東或現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沒有因在該公司執行職務而涉及公營領域的行賄或受賄行為,被法院裁定犯罪,或成為該類刑事案件正式被控訴或起訴的嫌犯;或最近五年內,建築公司的前股東或已離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沒有因在該公司執行職務而涉及公營領域的行賄或受賄行為,被法院裁定犯罪10%;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3字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陳寶霞

“土地工務運輸局/交通事務局新大樓——購買辦公室傢俱——第一期”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使用地點:土地工務運輸局/交通事務局新大樓六至二十樓。

4. 承投購置物品之目的:為上述新辦事處購買辦公室傢俱——第一期。

5. 最長交貨期:60天(六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臨時擔保:$70,000.00(澳門幣柒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4%;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於判給後提供。

9. 參加條件:商業登記證明或最近繳付營業稅的收據中有從事與招標項目相關業務的實體。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下午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50.00(澳門幣伍拾元整)。

13. 遞交樣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新大樓六至二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一)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14. 判給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價格 50%
——交貨期 5%
——質量及適用性 40%
——環保概念 5%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16.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3及第7.1點而改動。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一缺及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有關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惠程勇


港 務 局

公 告

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有關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港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郵 政 局

名 單

郵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五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Da Cruz Vong, Fatima Josefina 9.56
2.º 招,北潮 9.28
3.º 黃,肇基 9.16
4.º Vong Lourenço, Maria Man Leng 8.73
5.º Lopes, Geraldina Maria 8.70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原慧姿

委員:鍾煥玲

招淑芬

公 告

為填補郵政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一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大樓二樓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郵政局

代局長 趙鎮昌(副局長)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財政局龍成大廈地下至二樓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龍成大廈地下、一樓至二樓。

4. 承攬工程目的:為配合財政局接待中心將來的發展需要。

5. 最長施工期:120(一百二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340,0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1,5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 55%;
——合理工期 5%;
——工作計劃 10%;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 15%;
——最近五年內,建築商本人,或建築公司現任股東或現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沒有因在該公司執行職務而涉及公營領域的行賄或受賄行為,被法院裁定犯罪,或成為該類刑事案件正式被控訴或起訴的嫌犯;
——最近五年內,建築公司的前股東或已離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沒有因在該公司執行職務而涉及公營領域的行賄或受賄行為,被法院裁定犯罪;
10%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 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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