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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佩儀為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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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外港客運碼頭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第十四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巢樹恆作為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述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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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擔任政府駐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執行上述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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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及b)項規定,分別代表統計暨普查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委員:
.楊名就
.陳守信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分別代表行政法務、經濟財政、社會文化、保安及運輸工務職權範疇的委員:
.鄭渭茵
.林浩然
.朱妙麗
.沈頌年
.甘樂年
(三)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規定,代表下列團體的委員:
.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國勝,候補代表陳國銓
.澳門廠商聯合會代表黃仁民,候補代表黃若禮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李卓君,候補代表李棣華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馮家偉,候補代表沈偉倫
.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鄧君發,候補代表梁錦康
.澳門酒店協會代表António Pedro Sameiro,候補代表陳健文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區天興,候補代表李發權
(四)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委任下列機構的委員:
.澳門大學代表梁成安,候補代表丁燈
.澳門金融學會代表葉啟明及符卓玲,候補代表分別為李德濂及蕭綺明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委任高展文為統計諮詢委員會秘書。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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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本立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任期一年。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每月報酬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之薪俸。
三、以附件方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理由如下:
──劉本立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中國暨南大學經濟學碩士。
專業簡歷:
現任主要職務:
曾任主要職務: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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