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6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好運集團有限公司” 簽訂位於澳門耶穌會紀念廣場2至6號樓宇的租賃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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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徐裕權建築商”簽訂為澳門理工學院供應傢俬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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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域辦公傢俬貿易行”簽訂為澳門理工學院供應傢俬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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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酒店協會代表楊振業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陳健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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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