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3/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0

刊登日期:

2010.11.24

版數:

13757-13758

  • 表揚警察總局、海關、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等人員。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3/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規定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表 揚

    由溫家寶總理主持開幕的“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第三屆部長級會議”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四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是次論壇雲集了各成員國的高層政要。因此,有需要制定特別的安保措施,保安部隊及部門上下一心全力以赴。

    警察總局、海關、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等全體人員以堅韌不拔的意志全力完成各項行動計劃,工作表現出色。值得強調的是,各成員的高度責任感及拼勁對跨部門合作的順利落實作出了貢獻,加強了部門的凝聚力和團隊精神。

    是次安保任務的成功,對以特區社會安全為己任的保安部隊及部門成員產生了激勵與鼓舞的作用,今天,社會安全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我們為享譽海內外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而感到自豪。

    綜上所述,對保安部隊及部門仝人所付出的努力給予充分肯定,現作出公開表揚。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154/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0

    刊登日期:

    2010.11.24

    版數:

    13758-13759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澳門監獄保安及看守處處長。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4/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長宏為澳門監獄保安及看守處處長,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件形式公布委任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附件

    委任依據、學歷和專業簡歷說明

    委任李長宏為澳門監獄保安及看守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官職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監獄保安及看守處處長一職;
    ——具必須之學歷;
    ——其職程內長期的工作表現具備可獲委任為處級主管之信任。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學士
    ——其他課程/培訓
    ——Glock Armorer’s Course
    ——The Vital Management Difference
    ——Experiential Learning Camp: The 21st Century Leader
    ——Selection Interviewing Skills Workshop
    ——Curso Prático de Código Penal
    ——Leadership Skills Workshop
    ——企業管理5S課程
    ——卓越管理實務課程
    ——Hostage Negotiation Planning

    專業簡歷:

    ——1984年3月12日起於獄警隊伍人員職程內擔任警員;
    ——1988年10月10日起晉升為一等警員;
    ——2005年3月9日起晉升為副警長;
    ——2009年1月7日起晉升為警長;
    ——2006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
    總警司一職;
    ——2010年1月1日起擔任保安及看守處轄下的職務主管;
    ——2010年5月20日至今,擔任保安及看守處代處長。

    法規:

    第15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0

    刊登日期:

    2010.11.24

    版數:

    1375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海關關長,作為簽訂向海關提供資訊網絡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資訊網絡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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