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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規定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由溫家寶總理主持開幕的“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第三屆部長級會議”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四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是次論壇雲集了各成員國的高層政要。因此,有需要制定特別的安保措施,保安部隊及部門上下一心全力以赴。
警察總局、海關、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等全體人員以堅韌不拔的意志全力完成各項行動計劃,工作表現出色。值得強調的是,各成員的高度責任感及拼勁對跨部門合作的順利落實作出了貢獻,加強了部門的凝聚力和團隊精神。
是次安保任務的成功,對以特區社會安全為己任的保安部隊及部門成員產生了激勵與鼓舞的作用,今天,社會安全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我們為享譽海內外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而感到自豪。
綜上所述,對保安部隊及部門仝人所付出的努力給予充分肯定,現作出公開表揚。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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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長宏為澳門監獄保安及看守處處長,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件形式公布委任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委任李長宏為澳門監獄保安及看守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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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資訊網絡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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