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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5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理工學院首席高級技術員楊浩然為該學院專責公證員。

二、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學院二等高級技術員杜倩儀代任。

三、廢止第63/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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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