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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第59/93/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寶雲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委任陳寶雲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理由如下:
陳寶雲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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