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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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03/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第59/93/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寶雲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附件
委任陳寶雲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理由如下:
- ——因職位出缺需要填補空缺;
- ——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出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
陳寶雲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學歷
- 管理學碩士(教育經濟與管理學專業)
- 公共行政學士
- 經濟學學士(國際金融專業)
專業簡歷
- 04/2009至今 土地工務運輸局研究暨文件處代處長;
- 2006——2009 土地工務運輸局高級技術員;
- 2002——2005 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廳代廳長;
- 1994——2002 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
- 1993——1994 教育暨青年司助理;
- 1989——1992 教育暨青年司高級技術員;
- 1988 教育暨青年司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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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