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able News Network, Inc.”簽訂提供“推廣第二十二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及第五十七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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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更新圖書館系統合同。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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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明信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中葡職業技術學校體育館三樓Wellness Centre裝修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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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規定的權限,並根據第50/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e)項及二十一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方丹妮為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 請查閱:更正

二、是次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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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方丹妮擔任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 請查閱:更正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一職。

學歷:

——美國夏威夷大學“Travel Industry Management”學士學位;
——澳門科技大學及澳門成人教育學會合辦之“應用語文及翻譯”文憑。

專業簡歷:

——1998年4月至1999年6月擔任財政局編制外合同二等技術員;
——1999年6月至2000年7月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二等助理技術員;
——自2000年7月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定,轉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2009年8月4日生效;及
——2001年2月至現在擔任旅遊基金輔助組組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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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BBC World News Limited”簽訂提供“推廣第二十二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及第五十七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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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