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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歐陽瑜為身份證明局副局長,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身份證明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委任歐陽瑜擔任身份證明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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