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10

刊登日期:

2010.7.7

版數:

7387

  • 任命一名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檢察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任命檢察院宋敏莉助理檢察長,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起,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兩年。

    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0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10

    刊登日期:

    2010.7.7

    版數:

    7387

    • 委任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十三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的報考者進行體格檢查的健康檢查委員會。
    相關法規 :
  • 第93/96/M號訓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規章——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 - 治安警察局 - 消防局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保安部隊職程 - 保安部隊(整體)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有需要委任一健康檢查委員會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第十三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報考者進行體格檢查。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健康檢查委員會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運作,並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張秀蘭警務總長

    委員:彭興華醫生

    黎嫦燕醫生

    候補

    主席:陳小北副消防總長

    委員:歐德偉醫生

    陳靜嫻醫生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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