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9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0

刊登日期:

2010.6.30

版數:

7198

  • 任命若干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3/94/M號法令 - 設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若干廢止。
  • 第202/GM/99號批示 - 指定投資委員會之常務委員及非常務委員的擔任實體。
  • 第28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代表衛生局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非常務委員,以替代另一名委員。
  •  
    相關類別 :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土地工務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勞工事務局 - 市政署 - 財政局 - 衛生局 - 旅遊局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號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常務委員:

    陳寶霞——土地工務運輸局;

    戴建業——經濟局;

    孫家雄——勞工事務局。

    (二)非常務委員:

    李偉農——民政總署;

    容光亮——財政局;

    何鈺珊(任期由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衛生局;*

    白文浩——旅遊局;

    李盤志——消防局。

    * 請查閱:第28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0

    刊登日期:

    2010.6.30

    版數:

    7198-7199

    • 將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9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0

    刊登日期:

    2010.6.30

    版數:

    7199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作為簽署為政府總部管轄樓宇的空調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興記冷氣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簽署為政府總部管轄樓宇的空調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9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0

    刊登日期:

    2010.6.30

    版數:

    7199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作為簽署為政府總部管轄樓宇的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冠球水電工程簽署為政府總部管轄樓宇的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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