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9/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0

刊登日期:

2010.6.17

版數:

6728-6729

  • 委任消防局副局長。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經第35/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附件四第(七)項的規定,並根據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

    經行政長官批准,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五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上指《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由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委任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00961)余頌顯擔任消防局副局長一職,為期兩年,並賦予其副消防總監職能職位的軍銜等級。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指附件B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附件

    委任消防總長(編號400961)余頌顯擔任消防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運作原因有需要填補空缺;
    ——消防總長(編號400961)余頌顯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防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二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於1991年9月9日,修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學位課程;
    ——於1996年2月22日至1998年1月4日,在消防局行動廳工作;
    ——於1998年1月5日至1999年3月29日,在消防局行動廳擔任廳長助理;
    ——於1999年3月30日至2001年10月31日,擔任消防局技術廳廳長助理;
    ——於2001年11月1日至2010年3月5日,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廳長;
    ——於2010年3月6日至2010年5月25日,擔任消防局資源管理廳廳長。

    法規:

    第73/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0

    刊登日期:

    2010.6.17

    版數:

    673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續簽一份個人勞動合同。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3/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經二月二日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十二月二十日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Balona Gomes, Carlos Manuel學士續簽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74/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0

    刊登日期:

    2010.6.17

    版數:

    673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續簽一份個人勞動合同。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4/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經二月二日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十二月二十日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何枝章先生續簽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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