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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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根據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9/2002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3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規定,以及參照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及第九十八條c)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37771)鄭勝照擔任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一職,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委任的依據、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37771)鄭勝照擔任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37771)鄭勝照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碩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二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1977年至1988年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工作;
——1988年至1989年於治安警察廳身份證明科工作;
——1990年至1994年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1995年至1996年擔任治安警察局第一警司處處長;
——1997年至1998年擔任治安警察局情報廳助理廳長;
——1999年至2001年擔任治安警察局情報廳廳長;
——2001年至2010年3月31日擔任警察總局局長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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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附件四第(一)項的規定,並根據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及第九十八條h項、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214831)馬耀權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情報分析中心,由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委任的依據、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附件

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214831)馬耀權擔任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警察總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214831)馬耀權的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一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1983年於治安警察廳工作;
——1995-1996年擔任治安警察局警察學校訓練警司處處長;
——1997年擔任治安警察局警察學校校長;
——1998-2001年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
——2001-2003年擔任治安警察局代副局長;
——2003年至2010年3月31日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

嘉獎及專業功績勳章:

曾數度獲嘉獎及獲頒專業功績勳章,最近獲保安司司長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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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附件四第(一)項的規定,並根據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行政長官批准,根據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督察羅偉業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行動策劃中心,由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委任的依據、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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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督察羅偉業擔任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警察總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司法警察局一等督察羅偉業的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一職:

學歷:

——中學11年級。

語言培訓:

——澳門理工學院十二年級的中文課程(粵語方言);
——行政暨公職局舉辦之第一級普通話課程。

專業培訓:

——司法警察局舉辦之三等警員培訓課程;
——司法警察學校舉辦之跟蹤及監視課程;
——司法警察學校舉辦之對精神科藥物偷運之偵查課程;
——司法警察學校舉辦之體能及槍械培訓課程;
——司法警察學校舉辦之經濟犯罪專題課程;
——藥物強制管理局在香港舉辦之藥物法例執行課程;
——司法警察學校舉辦之警務行動之計劃及統籌培訓課程;
——在香港舉辦之減除爆炸品活性課程;
——司法警察學校舉辦之縱火培訓課程;
——司法警察學校舉辦,“Glock HK Limited”人員任教之“洛克軍械士課程”;
——治安警察局舉辦之突發行動組課程;
——司法警察學校舉辦之副督察培訓課程;
——司法警察學校舉辦之爆炸品引爆後之處理工作培訓課程;
——司法警察學校舉辦之二等督察課程;
——司法警察學校舉辦之信用咭詐騙課程;
——行政暨公職局舉辦之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行政暨公職局舉辦之政策制訂培訓課程;
——行政暨公職局舉辦之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專業簡歷:

——1981年 司法警察司二等助理警員;
——1990-1992年 司法警察局一等偵查員;
——1992-1997年 司法警察局首席偵查員;
——1997-1999年 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1999-2001年 司法警察局二等督察;
——2001年至今 司法警察局一等督察;
——2000-2004年 司法警察局刑事調查廳廳長;
——2004至2010年3月31日 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嘉獎:

——集體嘉獎十一個;
——個人嘉獎四個。

保安司司長嘉獎及表揚:

——2001年 獲保安司司長集體嘉獎;
——2003年 獲保安司司長表揚。

卓越功績獎:

——2000、2001及2003年 分別獲保安司司長頒授卓越功績獎。

獎章:

——2001年 獲行政長官頒授英勇獎章予司法警察局刑事調查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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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 6/1999 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進入澳門監獄獄警隊伍副警長職級之培訓課程為期六個月。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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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資訊系統及軟件之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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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鄭勝照警務總長(編號137771)的權力如下:

(一)在不妨礙繼後知會原所屬部門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批准以派駐或臨時提供服務方式於保安協調辦公室工作的人員的年假及審批缺勤所需之一切權力;

(二)簽署與保安協調辦公室職責事宜有關的所有文書之權力。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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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