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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丶委任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代任人如下:
(一)澳門大學正選代表:林明基
澳門大學代表的代任人:余永逸;
(二)澳門理工學院正選代表:吳紹宏
澳門理工學院代表的代任人:呂開顏;
(三)澳門旅遊學院正選代表:楊慕華*
澳門旅遊學院代表的代任人:呂劍英;*
(四)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正選代表:Helena Lei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的代任人:Kuan Chan, Victoria Alexa。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丶上述人士的任期為三年。
三丶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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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6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指定楊寶儀以臨時代理方式全職執行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的職務,由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止。
二、給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二所載副局長薪俸點的報酬。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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