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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軒志碩士為法律改革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律改革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委任陳軒志擔任法律改革辦公室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大學經濟法碩士。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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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麥儉明碩士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委任麥儉明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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