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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Duarte Tavares Alves;
(二)馬志成;
(三)莫志偉;
(四)Lourenço António do Rosário;
(五)張志民;
(六)葉榮發;
(七)黃昇雄。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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