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Duarte Tavares Alves;

(二)馬志成;

(三)莫志偉;

(四)Lourenço António do Rosário;

(五)張志民;

(六)葉榮發;

(七)黃昇雄。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