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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柯雋樂學士結束擔任了十五年之久的澳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將返回葡萄牙共和國編制。
最近十年,柯雋樂學士參與了本辦公室的工作挑戰,表現出非凡的智慧與洞察力,展示出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工作觀念,總是以主動、熱忱的態度對待所有工作,而從不計較工作性質重要與否,其博學及隨時服務的精神為大家所公認。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柯雋樂學士在負責內部保安系統架構各項法規的立法過程當中所表現出的責任感,及在起草設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和「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時,對所涉及的基本權利的關注,以及在和葡萄牙及其他治安當局合作過程當中所起到的廣泛作用。
最後要表達的是,柯雋樂學士不但在本辦公室為人友善,與同事融洽相處,所到之處亦留下了受人愛戴、尊重和欽佩的難忘印記。
因此,柯雋樂法學士在本地區極為重要的駐足,理應得到充分肯定,特此公開嘉獎。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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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資訊網絡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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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經二月二日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馬起峰博士續簽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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