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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致富燈光音響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慶祝活動設置燈光、音響和帳篷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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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致富燈光音響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慶祝活動設置LED大屏幕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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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盈栢製作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慶祝活動設置場館內舞台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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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盈栢製作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慶祝活動美化場館外圍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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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根據上述批示第二款(三)項的規定,政府部門的代表如下:

(1)民政總署代表一名;

(2)教育暨青年局代表一名;

(3)交通事務局代表一名;

(4)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一名;

(5)港務局代表一名;

(6)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代表一名;

(7)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代表一名。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代表如下:

(1)梁維特;

(2)梁文耀;

(3)馬若龍;

(4)黃就順;

(5)陳恩讚;

(6)王志石;

(7)陳錫僑;

(8)吳小麗;

(9)梁普宇;

(10)黃麗卿;

(11)陳虹;

(12)龐秉輝;

(13)范曉軍;

(14)梁華權;

(15)麥瑞權;

(16)江美芬;

(17)林德華;

(18)何偉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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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區榮智;

(二)張翠玲;

(三)馮少榮;

(四)何永安;

(五)李鵬翥;

(六)李沛霖;

(七)文綺華。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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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