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舉行之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二樓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有關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名 單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周東鴻 8.51
2.º Josefina Helena das Dores 7.98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 陳偉翔

委員:預算管理暨會計處處長 Elsa da Silva

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劉軍勵


警 察 總 局

名 單

警察總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鄭,奇添 7.96
2.º 徐,健進 6.35
3.º 葉,家輝 6.34
4.º 蔡,奮燊 6.12
5.º 陳,伯良 5.99

被淘汰之應考人:

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二十名。

b)根據上述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二十四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五名。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趙汝民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耀漢

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永祺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按照檢察長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批示,現謹作出通告,正式展開分配任用程序,以填補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四缺(三人將分配於刑事訴訟辦事處,一人將分配於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具體安排如下:

1. 分配任用資格及準則

1.1 資格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第二屆“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之典試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一日核准通過之備聘人員更新名單,被視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入職職級的備聘人員(以下簡稱備聘人員)。

1.2 準則

分配任用先後次序將按上述之備聘人員更新名單所列名次為之。

2. 申請方法、期間及地點

有意進入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備聘人員均需帶同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親身於指定期間及地點索取專用印件(「入職申請書」),並由其本人親自填寫及交回。

2.1 自本通告公佈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二樓檢察院(請由位於仙德麗街之檢察院正門進出)索取「入職申請書」。

2.2 「入職申請書」必須於本通告公佈之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辦公時間內交回上述地點。

3. 職務性質

本次通告所任用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主要負責執行其所屬的科或輔助組的外勤工作。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印 務 局

名 單

印務局為填補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十九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Lurdes Isabel Vong 8.5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關淑玲

正選委員:科長 鄧小蓮

一等技術員 左美琪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叁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郭,小麗 8.83
2.º 林,宇彤 8.48
3.º Da Ascenção Joaquim, Sandra Maria 8.43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管理委員會委員 羅永德

正選委員: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

本署透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壹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梁,紹基 8.12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文化設施處處長 蔡,志雄

———

本署透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電工範疇)壹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羅,景懷 7.84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正選委員:設備處處長 黃,耀祖

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

本署透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獸醫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獸醫壹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郭,華好 8.69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管理委員會委員 伍,秉賢

正選委員: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

本署透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壹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譚,新美 8.54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正選委員:法律及公證辦公室代處長 杜,淑儀

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

本署透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兩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龍, 文慧  8.36
2.º Do Rosário Esteves, Sandra Carla 7.88

根據第14/2009 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正選委員:翻譯處處長 蔣,暉

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申請之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之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作出之批示批准,且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盧勁 8.45
2.º 沈兆興 8.36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蕭燕玲

處長 張子健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十三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之告示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基金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下列社會保障基金編制內人員空缺:

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壹缺;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壹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馬忌士街二至六號社會保障基金一樓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名 單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現刊登二零零九年第三季度受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多娜美容減肥纖體中心 26.02.2009 $ 18,907.20 資助參加“第十八屆婚紗婚宴、美容珠寶展”。
凌豐行 26.02.2009 $ 25,867.20
松柏貿易有限公司 26.02.2009 $ 9,907.20
豐胸專門店 26.02.2009 $ 14,860.80
新囍點 26.02.2009 $ 11,587.20
新金莎美容護膚中心有限公司 26.02.2009 $ 9,907.20
SIM工業有限公司 20.04.2009 $ 32,268.30 資助參加“第十三屆亞洲國際食品及飲料、酒店、餐廳及餐飲設備、供應及服務展覽會”。
高田衣帽廠有限公司 24.02.2009 $ 18,782.10 資助參加“2009年中國國際服裝服飾博覽會”。
博思會議展覽服務有限公司 20.04.2009 $ 18,000.00 宣傳印刷品資助。
盛世順廣告有限公司 24.06.2009 $ 7,500.00
奧圖媒體有限公司 24.06.2009 $ 1,260.00
數碼色彩廣告制作有限公司 24.06.2009 $ 2,160.00
泰華行 05.05.2009 $ 9,595.40 資助參加“Interzum Cologne, Germany 2009”。
匯樾有限公司 24.06.2009 $ 7,314.90 資助參加“第七屆廣州國際酒店設備及用品展覽會”。
永麗珠寶首飾有限公司 24.06.2009 $ 16,764.80 資助參加“六月香港珠寶鐘錶展覽會2009”。
華盛貿易行 24.06.2009 $ 16,878.00 資助參加“香港國際時裝節(春/夏) 2009”。
聯星娛樂廣告製作 03.06.2009 $ 13,783.50 資助參加“第一屆漁人碼頭品牌消費嘉年華會”。
聯星電腦系統 03.06.2009 $ 13,783.50
高速電腦有限公司 03.06.2009 $ 13,783.50
駿匯禮品有限公司 03.06.2009 $ 11,383.50
數碼世界 03.06.2009 $ 13,783.50
天訊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03.06.2009 $ 11,383.50
未名科技澳門有限公司 03.06.2009 $ 11,383.50
21世紀電腦科技 03.06.2009 $ 13,783.50
專業電腦店 03.06.2009 $ 13,783.50
三川電腦有限公司 03.06.2009 $ 13,783.50
駿匯通訊設備有限公司 03.06.2009 $ 11,383.50
顯進多媒體廣告有限公司 03.06.2009 $ 9,283.50
廣星創意策劃傳播有限公司 03.06.2009 $ 13,483.50
金龍電器超級市場有限公司 03.06.2009 $ 15,583.50
傲駿科技有限公司 03.06.2009 $ 15,583.50
宏益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 03.06.2009 $ 9,283.50
宏基行有限公司 03.06.2009 $ 15,583.50
煒力貿易發展有限公司 03.06.2009 $ 15,583.50
誠興行 03.06.2009 $ 15,583.50
嫁世堂有限公司 16.06.2009 $ 10,397.50 資助參加“第十九屆婚紗婚宴、美容珠寶展”。
澳門鳳凰傳媒網絡 16.06.2009 $ 33,302.40
鑽飾寶一人有限公司 16.06.2009 $ 14,110.90
時尚美容中心 16.06.2009 $ 30,775.60
信印名門時尚婚紗攝影 16.06.2009 $ 15,002.40
新囍點 16.06.2009 $ 12,083.20
時尚軒纖體美容中心 16.06.2009 $ 14,222.40
恆星數碼沖印 22.07.2009 $ 10,100.00 資助參加“ACG創意產業嘉年華2009”。
金星數碼沖印 22.07.2009 $ 10,100.00
穎思貿易有限公司 22.07.2009 $ 10,100.00
奔達貿易公司 22.07.2009 $ 10,100.00
又一周有限公司 22.07.2009 $ 10,100.00
玩具城(營業稅編號:82231) 22.07.2009 $ 10,100.00
孖寶玩具 22.07.2009 $ 10,100.00
四眼仔數碼 22.07.2009 $ 10,100.00
君祺電腦有限公司 22.07.2009 $ 10,100.00
誠精品店 22.07.2009 $ 10,100.00
富士山皮具精品 22.07.2009 $ 10,100.00
堡壘玩具屋 22.07.2009 $ 10,100.00
漫畫TEEN地 22.07.2009 $ 10,100.00
行星玩具精品 22.07.2009 $ 10,100.00
自在坊 22.07.2009 $ 10,100.00
百利成漫畫天地 22.07.2009 $ 10,100.00
依時達 22.07.2009 $ 10,100.00
老地方漫畫店 22.07.2009 $ 10,100.00
全記舊書雜架 22.07.2009 $ 10,100.00
麥記玩具藏品 22.07.2009 $ 10,100.00
光大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22.07.2009 $ 10,100.00
2K 文化製作 22.07.2009 $ 10,100.00
機鋪遊戲機專門店 22.07.2009 $ 10,100.00
Cyber 22.07.2009 $ 10,100.00
東京都 22.07.2009 $ 10,100.00
W+ Management & Automation Consulting 22.07.2009 $ 10,100.00
聯星娛樂廣告製作 22.07.2009 $ 8,842.00 資助參加“第二屆電腦及數碼產品展”。
聯星電腦系統 22.07.2009 $ 8,842.00
高速電腦有限公司 22.07.2009 $ 8,842.00
天訊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22.07.2009 $ 9,442.00
聯動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22.07.2009 $ 9,442.00
兆立國際電腦 22.07.2009 $ 9,442.00
訊達數碼 22.07.2009 $ 9,442.00
21世紀電腦科技 22.07.2009 $ 9,442.00
專業電腦店 22.07.2009 $ 8,842.00
三川電腦有限公司 22.07.2009 $ 9,442.00
金栢斯有限公司 22.07.2009 $ 9,442.00
駿匯通訊設備有限公司 22.07.2009 $ 8,842.00
卓藝電腦 22.07.2009 $ 8,842.00
星皇科技有限公司 22.07.2009 $ 8,842.00
域高貿易行 22.07.2009 $ 9,442.00
同益百花魁醬園有限公司 17.07.2009 $ 1,800.00 資助參加“2009粵澳名優商品展銷會”。
龍天燒臘 17.07.2009 $ 2,100.00
伊華(澳日)有限公司 24.06.2009 $ 22,611.70 資助參加“第二十屆東京國際文具、辦公用品展”。

 

日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06.2009 $ 19,752.40
SIM工業有限公司 11.06.2009 $ 16,814.40 資助參加“FHC Beijing 2009”。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07.2009 $ 7,200.00 資助參加“澳門通訊展2009暨數碼生活嘉年華”。
維東行 14.07.2009 $ 7,200.00
網絡電腦有限公司 14.07.2009 $ 13,200.00
新成峰 14.07.2009 $ 7,200.00
捷達電腦科技 14.07.2009 $ 10,800.00
現代商業系統有限公司 14.07.2009 $ 10,800.00
澳門資訊顧問公司 14.07.2009 $ 7,200.00
澳門鳳凰傳媒網絡 14.07.2009 $ 24,000.00
錦穎無線電工程 14.07.2009 $ 10,800.00
錦榮電子工程 14.07.2009 $ 10,800.00
三和電子工程公司 14.07.2009 $ 7,200.00
威爾資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4.07.2009 $ 7,200.00
博訊科技有限公司 14.07.2009 $ 15,800.00
創基貿易有限公司 14.07.2009 $ 15,800.00
力進系統有限公司 14.07.2009 $ 15,800.00
Enet澳門有限公司 14.07.2009 $ 7,200.00
穎思貿易有限公司 14.07.2009 $ 11,856.00
恆星數碼沖印 14.07.2009 $ 11,856.00
奔達貿易公司 14.07.2009 $ 11,856.00
盈雋有限公司 14.07.2009 $ 10,800.00 資助參加“澳門通訊展2009暨數碼生活嘉年華”。
980x網吧天地 14.07.2009 $ 10,800.00
新星數碼沖印 14.07.2009 $ 11,856.00
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 14.07.2009 $ 15,800.00
百美兄弟服務有限公司 14.07.2009 $ 15,600.00
思捷電腦 14.07.2009 $ 10,800.00
澳門皓華通訊有限公司 14.07.2009 $ 8,886.00
中科(澳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14.07.2009 $ 11,698.80
樂風琴行 22.07.2009 $ 7,351.60 資助參加“第三屆精叻BB及兒童用品展”。
立方有限公司 22.07.2009 $ 6,601.60
信印名門時尚婚紗攝 22.07.2009 $ 9,001.60
澳門鳳凰傳媒網絡 22.07.2009 $ 9,351.60
遠景醫療有限公司 22.07.2009 $ 12,420.70
萬達通有限公司 22.07.2009 $ 11,017.60
蜂之谷蜜糖專門店 22.07.2009 $ 16,351.60
澳門展貿協會 26.06.2009 $ 84,800.00 資助組織代表團赴台灣考察訪問。
澳門管理專業協會 31.07.2009 $ 60,000.00 資助參加“世界管理挑戰賽2009”。
陳惠貞 15.01.2009 $ 6,000.00 實習費用(6-7月)。
盧穎彤 15.01.2009 $ 6,000.00
李卓盈 25.06.2009 $ 6,000.00 實習費用(7-8月)。
曹志軍 06.07.2009 $ 7,882.50 資助2009年青年善用餘暇計劃(7月)。
許詠恩 06.07.2009 $ 7,350.00
文子杰 06.07.2009 $ 7,702.50 資助2009年青年善用餘暇計劃(7-8月)。
楊志豪 06.07.2009 $ 8,737.50
蕭君誠 06.07.2009 $ 5,000.00 獎學金(理工學院)。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李炳康


消 防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開考通告,關於開考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中現有之七個消防區長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佈日起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消防局辦事暨接待處,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不獲接納之應考人得於本通告刊出日起計三十天期限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公佈,醫院醫生職程麻醉科專科範疇醫務顧問級別開考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有關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教育暨青年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趙敏堅  7.93
2.º 何建業  7.79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刊登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鴻喜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二等技術員 劉敏紅

通 告

第32/IAS/2009號批示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8/2009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七款及第九款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予本局防治藥物依賴廳廳長黃艷梅學士或其合法代任人,對戒毒復康處護士的輪值工作依法作出預先許可;

二、對於現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職權,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次會議決議如下:

1、授予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財務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僅涉及改變職位據位人的授權。

2、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博士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1、授予校長趙偉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2)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的開支,上限至$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

(3)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4)依法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整);

(5)核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門大學的設施及設備;

(6)按職權依法簽署財務、買賣及租賃協議;

(7)管理澳門大學的財產且監督其運用及保養,並確保動產及不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的編製及經常更新;

(8)根據法律規定,核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公積金供款、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

(9)依法核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10)依法核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

(11)依法核准豁免和退還學費予培訓課程成績滿意之員工;

(12)依法核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13)依法核准不論金額的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費用;

(14)核准負責處理澳門大學款項往來的員工收取錯算補助;

(15)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為配合聘用人員的決定,進行相關的執行程序,尤指核准支付底薪及津貼;

(16)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17)依法核准存取出納活動之款項,上限至$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

(18)依法核准設立及退回臨時保證金或解除其銀行擔保;

(19)核准分期收取學費及宿費;

(20)依法核准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或其他權利的設定,以及閒置或不適合的財產的轉讓或銷毀,上限至$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

(21)核准處理零用現金負責人之變更。

2、授予副校長何順文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2)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領導之部門的開支,上限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3)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4)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3、授予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2)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領導之部門的開支,上限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3)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4)依法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整);

(5)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4、授予副校長黎日隆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2)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的開支,上限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3)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4)核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門大學的設施及設備;

(5)按職權依法簽署財務、買賣及租賃協議;

(6)管理澳門大學的財產且監督其運用及保養,並確保動產及不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的編製及經常更新;

(7)根據法律規定,核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公積金供款、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

(8)依法核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9)依法核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

(10)依法核准豁免和退還學費予培訓課程成績滿意之員工;

(11)依法核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12)依法核准不論金額的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費用;

(13)核准負責處理澳門大學款項往來的員工收取錯算補助;

(14)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為配合聘用人員的決定,進行相關的執行程序,尤指核准支付底薪及津貼;

(15)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16)依法核准存取出納活動之款項,上限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17)依法核准設立及退回臨時保證金或解除其銀行擔保;

(18)核准分期收取學費及宿費;

(19)依法核准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或其他權利的設定,以及閒置或不適合的財產的轉讓或銷毀,上限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20)核准處理零用現金負責人之變更。

5、授予工商管理學院代院長Michael Joseph Gift副教授或其代任人、教育學院院長單文經教授或其代任人、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郝雨凡教授或其代任人、法學院院長曾令良教授或其代任人、科技學院代院長吳恩華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之基本學術單位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6、授予榮譽學院院長莫啟明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獨立學術單位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7、授予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王一濤教授或其代任人、持續進修中心主任鄭慶雲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獨立學術單位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8、授予英語中心主任Kim Hughes Wilhelm教授或其代任人、預科中心主任林定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獨立學術單位的開支,上限至$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9、授予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郝雨凡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獨立學術單位的開支,上限至$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10、授予教務長彭執中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4)核准分期收取學費及宿費;

(5)依法核准學生招聘活動的開支每次最高金額至$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

11、授予圖書館館長潘華棟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依法核准圖書館購置圖書,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整);

(4)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12、授予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何偉耀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13、授予研究及發展事務辦公室主任林鈺儀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14、授予出版中心主任王國強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15、授予行政及人力資源總監文瑞祥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依法核准刊登招聘員工廣告的開支,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

(4)依法核准員工培訓的開支每次最高金額為$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

(5)依法核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

(6)依法核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7)依法核准不論金額的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費用;

(8)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16、授予財務總監梁美齊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2)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的開支,上限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3)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4)核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門大學的設施及設備;

(5)按職權依法簽署財務、買賣及租賃協議;

(6)根據法律規定,核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公積金供款、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

(7)依法核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8)依法核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

(9)依法核准豁免和退還學費予培訓課程成績滿意之員工;

(10)依法核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11)核准負責處理澳門大學款項往來的員工收取錯算補助;

(12)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為配合聘用人員的決定,進行相關的執行程序,尤指核准支付底薪及津貼;

(1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14)依法核准存取出納活動之款項調動,上限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15)依法核准設立及退回臨時保證金或解除其銀行擔保;

(16)依法批准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或其他權利的設定,以及閒置或不適合的財產的轉讓或銷毀,上限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17)核准處理零用現金負責人之變更。

17、授予校園管理總監宋傑堯學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門大學的設施及設備;

(4)管理澳門大學的財產且監督其運用及保養,並確保動產及不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的編製及經常更新;

(5)根據法律規定,核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

(6)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18、授予新聞及公共關係部主任張惠琴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19、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20、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副院長、系主任、學院秘書,以及獲授權者轄下的學術輔助部門附屬單位的主管和行政部門附屬單位的主管。

21、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22、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23、廢止本財務管理委員會分別於以下日期所刊登有關授權之澳門大學通告:

(1)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2)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3)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4)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5)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項有關授權予科技學院代院長及財務總監的決議;

(6)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趙偉教授

副校長:何順文教授

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黎日隆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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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學院代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及獲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同意後,作出本決定:

1、轉授予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黎寧副教授或其代任人、會計及資訊管理學系主任袁振業副教授或其代任人、財務及企業經濟學系主任劉明華副教授或其代任人、管理及市場學系主任林朗為副教授或其代任人、工商管理學院秘書劉苑侶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2、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本轉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工商管理學院代院長 Michael Joseph Gift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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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及獲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同意後,作出本決定:

1、轉授予教育學院副院長鄭振偉副教授或其代任人、教育學院秘書蕭韻鏗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2、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本轉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教育學院院長 單文經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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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及獲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同意後,作出本決定:

1、轉授予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副院長Timothy Alan Simpson副教授或其代任人、中文系代主任朱壽桐教授或其代任人、傳播系代主任吳玫副教授或其代任人、經濟學系主任關鋒博士或其代任人、英文系代主任Andrew Jackson Moody副教授或其代任人、政府與行政學系主任劉伯龍教授或其代任人、歷史系主任魏楚雄副教授或其代任人、葡文系主任Alan Norman Baxter教授或其代任人、心理學系主任Riki Carl D’Amato教授或其代任人、社會學系主任郝志東副教授或其代任人、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秘書周佩慧學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2、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本轉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 郝雨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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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及獲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同意後,作出本決定:

1. 轉授予法學院副院長劉高龍教授或其代任人、法學院秘書Lídia Silveiro Gomes Martins學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2. 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 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 本轉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法學院院長 曾令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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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學院代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及獲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同意後,作出本決定:

1、轉授予科技學院代副院長王志石教授或其代任人、土木及環境工程系主任阮家榮副教授或其代任人、電機及電子工程系主任韋孟宇副教授或其代任人、機電工程系主任王百鍵副教授或其代任人、電腦及資訊科學系主任鞏志國副教授或其代任人、數學系主任錢濤教授或其代任人、科技學院秘書陳惠燕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2、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本轉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科技學院代院長 吳恩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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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及獲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同意後,作出本決定:

1、轉授予註冊處處長鄔嘉慧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4)核准分期收取學費。

2、轉授予學生事務處處長司徒英杰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4)核准分期收取宿費。

3、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4、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5、本轉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教務長 彭執中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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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館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及獲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同意後,作出本決定:

1、轉授予助理圖書館館長王國強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2、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本轉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圖書館館長 潘華棟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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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及獲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同意後,作出本決定:

1、轉授予技術暨用戶支援處處長柯潔紅碩士或其代任人、資訊管理處處長黎沅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2、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本轉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何偉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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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及人力資源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及獲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同意後,作出本決定:

1、轉授予人力資源處處長關小燕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依法核准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費用;

(4)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2、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本轉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行政及人力資源總監 文瑞祥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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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及獲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同意後,作出本決定:

1、轉授予會計處處長Ahchi Silva Aguiar, Yuing Guing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收取澳大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2)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3)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4)依法核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5)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2、轉授予出納處處長郭張蘇珊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收取澳大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2)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3)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4)依法核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5)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6)依法核准存取出納活動之款項,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7)依法核准退還學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

3、轉授予採購處處長李妙媚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4、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5、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6、本轉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總監 梁美齊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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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管理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及獲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同意後,作出本決定:

1、轉授予校園發展及工程處處長陳傑成學士或其代任人、校園服務處處長曾偉紅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2)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3)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2、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本轉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園管理總監 宋傑堯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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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澳門大學授權制度,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1、廢止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本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第二十九次會議作出的第十四項有關授權予註冊處處長、學生事務處處長、技術暨用戶支援處處長、資訊管理處處長及助理圖書館館長的決議;

2、廢止本財務管理委員會分別於以下日期刊登的關於授權的澳門大學通告:

(1)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本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第二十九次會議作出的第十五項及第十六項有關授權予人力資源處處長、校園發展及工程處處長及出納處處長的決議;

(2)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本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六日第十二次會議作出的有關授權予校園服務處處長及採購處處長的決議;

(3)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本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一次會議作出的第二項有關授權予會計處處長的決議。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趙偉教授

副校長:何順文教授

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黎日隆博士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Olívia Noronha Assunção Lau 5.2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處長 陳寶雲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紅

顧問高級技術員 Nuno Arguelles Teixeira Morais


房 屋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支援處的通告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期限內遞交。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為建築廢料堆填區提供機械設備及協助人員服務”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環境保護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為建築廢料堆填區提供機械設備及協助人員服務。

4. 合同期限:12個月(由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開始)。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天(玖拾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期。

6. 臨時擔保:$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7.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承批者須提供合同金額的4%(百分之四)。

8. 底價:不設底價。

9.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10樓環境保護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10.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10樓環境保護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1. 查閱案卷之地點、時間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10樓環境保護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12. 評標標準:

——建議價格——70%;
——競投者之專業經驗及其操作人員之經驗——10%;
——競投者所編寫之服務計劃書——5%;
——競投者之後勤支援、人員配備情況及人員之個人保護裝備等——5%;
——競投者之廉潔誠信——10%。

13. 標書及其組成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官方語文編製。

14.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10樓環境保護局,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公 告

“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採購

國際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運輸基建辦公室。

3. 運輸基建辦公室總址: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

電郵地址:macaulrt@git.gov.mo

傳真號碼:(853) 28 81 32 60

4. 招標方式:國際公開招標。

5. 招標基本標的: 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的行車物料及系統,以及提供在西灣大橋內設置輕軌系統的“設計連建造”總承包(Turnkey)改善工程。

6. 供判給實體將來酌情考慮判予是次國際公開招標獲判給者之可選擇標的:

6.1 提供投標書中述及行車物料及系統之5年+5年保養維修服務;

6.2 提供額外兩批次的列車以增加所需的運量。

7. 提供及設置行車物料及系統之主要日期,自合同簽署日計起:

7.1 開始預試運行: 46(四十六)個曆月;

7.2 臨時接收及開始試運行:47(四十七)個曆月;

7.3 投入營運:49(四十九)個曆月。

8.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案卷規定延期。

9. 臨時擔保:$180,000,000.00(澳門幣壹億捌仟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0. 確定擔保: 判給金額的5%(百分之五)。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

12.1 僅符合以下條件之實體方可參加是次國際公開招標:

1)最少能提供行車物料的實體,但根據招標案卷的規定必須明確指出提供自動列車控制系統(ATC)的分判實體;或

2)最少能同時提供行車物料及自動列車控制系統的實體;或

3)任何合組方式,最少包括從事行車物料和從事自動列車控制系統的實體,透過對外合作經營、合資企業或經濟利益集團方式組成,且負擔連帶責任。其合組的領導公司必須為行車物料供應商或自動列車控制系統供應商。

12.2 任何從事自動列車控制系統的實體都不能單獨競投,即使其指明提供行車物料的實體作為其分判商亦然。

12.3 倘一實體已以合組方式作出競投,將不可再與其他公司合組或單獨再次參與是次競投,否則其投標書不獲接納。

12.4 此外,參與是次國際公開招標的競投實體亦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1)技術能力:自身擁有充足的資源及生產能力以實施合同工作。

2)以往的項目經驗:

(1)提供行車物料的實體:必須在過去15(十五)年內至少擁有一個有關全自動無人駕駛系統(UTO)行車物料的類似項目,其長度不少於5公里,可為重型捷運系統、輕型捷運系統、自動行人輸送系統(“Automated People Mover”)或輕軌系統,且為膠輪系統(鋼輪系統、單軌系統或纜車系統將不被接納)。該項目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開招標公佈前至少具有18個月完整及成功的營運經驗,而在此公佈前一個月內具有不少於98%的可用性(availability);

(2)提供自動列車控制系統的實體:必須在過去15(十五)年內至少擁有一個有關全自動無人駕駛系統(UTO)自動列車控制系統(ATC)的類似項目,其長度不少於5公里,可為重型捷運系統、輕型捷運系統、自動行人輸送系統(“Automated People Mover”)或輕軌系統,且為膠輪或鋼輪系統(單軌系統或纜車系統將不被接納)。該項目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開招標公佈前至少具有18個月完整及成功的營運經驗,而在此公佈前一個月內具有不少於98%的可用性(availability)。

12.5 截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開招標公佈前,競投者建議所使用的行車物料必須為膠輪系統且具有最少18個月的項目營運經驗。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運輸基建辦公室總址,同上述。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運輸基建辦公室總址,同上述。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5. 查閱招標案卷及取得其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運輸基建辦公室總址,同上述。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四9:00-13:00,14:30-17:45;星期五9:00-13:00,14:30-17:30)。

價格:$12,000.00(澳門幣壹萬貳仟元整),自收到相關書面要求5(五)個工作天內提供。

16. 對公眾不可進入之輕軌系統設置地點進行視察:

第一次視察:於2009年12月10日至13日期間,安排第一次集體參觀輕軌系統設置受限的地點。

第二次視察:於2009年12月28日至30日期間,安排第二次集體參觀西灣大橋受限的區域。

報名期間:競投者須於2009年12月8日及21日分別報名參加第一次及第二次的視察,根據招標案卷的規定將有關申請發送至運輸基建辦公室。

每位競投者參與的最多人數:5(五)人。

倘視察日期有任何變更,會透過本辦網址:www.git.gov.mo發佈。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財務價格部份——55%:

——以固定價金提供系統及能滿足尖峰時段7,800PPHPD載客量的列車,包括西灣大橋的設計連建造總承包(Turnkey)工程——29%;
——以固定價金提供可選擇的5年+5年維護服務(有關投標書中指明的系統及列車)——11%;
——以固定價金提供可選擇的額外列車批次(包括相關零件、保養維修及氹仔車廠的額外設備,以滿足運量提升)——15%;

2)技術部份——45%:

——技術證明報告——15%;
——行車物料及系統說明——8%;
——方法及組織——7%;
——競投者的經驗——6%;
——西灣大橋的改善工程方案——6%;
——初步的技術計劃——3%。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運輸基建辦公室總址了解倘有之附加說明文件,有關附加說明同時可透過以下網址www.git.gov.mo查閱,且會按招標案卷的相關規定向外發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鎮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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