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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梁寶鳳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批准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批准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六)批准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七)批准作出登錄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預算第01-10章第04-01-05-00-03號項目中,關於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為限;
(八)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九)簽署屬科技委員會秘書處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由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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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終審法院第53/2008號合議庭普通刑事案已證實將兩幅面積分別為63平方米及23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亞婆井斜巷2號樓宇,以及龍頭里3號和亞婆井斜巷5號樓宇的土地的所有權讓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用作交換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66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西望洋馬路的土地的程序涉及前運輸工務司司長受賄作不法行為的犯罪。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外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c)項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告其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確認土地委員會於六月十五日作出同意上述交換申請的第59/2006號意見書和附於該意見書的合同擬本條件的行為無效。該合同透過第210/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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