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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永基中東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何賢會議中心重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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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視聽天地有限公司簽訂為2008北京奧運直播室提供戶外LED顯示屏、燈光和音響器材及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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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唯真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及其鄰近體育設施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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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員代表本辦公室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成員職務,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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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3/2008號行政長官批 示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呂紅碩士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秘書長職務,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秘書長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770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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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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