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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滅蟲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場地和總部貨倉滅蟲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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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浪濤行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的游泳池救生員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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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和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清潔服務附註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g)項和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譚俊榮博士為教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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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學生福利基金作為簽署人,與黑沙公園餐廳有限公司簽訂為公立學校的學生提供2007/2008和2008/2009學年膳食服務合同的附錄。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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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Le Public Systeme”及“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簽訂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法國及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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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潔芝碩士擔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職務,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任期為一年。
二、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770點的報酬。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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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民政總署代表羅永德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以代替之前的代表Luís Correia Gageiro (賈靖龍)。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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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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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組織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五)項和(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組織的領導人或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1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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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麗斯攝影器材行”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縮微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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