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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透過照會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其接受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紐約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的接受書;
又鑑於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的修正案的中文文本並非中文正式文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中、英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以及修正案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第20條第1款修改為:“委員會通常應每年開會,以便審議按照本《公約》第18條提出的報告。委員會的會期應由本《公約》締約國會議決定,並經大會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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