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8

刊登日期:

2008.2.27

版數:

1259-1260

  • 修改第5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七)項、(九)項及(十四)項。
相關法規 :
  • 第5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廢止第3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將第5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七)項、(九)項及(十四)項的行文修改如下:

    “(七)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薪酬條件不變者為限;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和津貼,以及將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三、旅遊局局長至本批示公佈之日止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8

    刊登日期:

    2008.2.27

    版數:

    126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和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日報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和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8

    刊登日期:

    2008.2.27

    版數:

    1260

    • 委任體育發展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1/2006號行政法規 - 核准體育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月二十三日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和第四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黃有力學士為體育發展局局長,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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