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將第5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七)項、(九)項及(十四)項的行文修改如下:

“(七)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薪酬條件不變者為限;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和津貼,以及將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三、旅遊局局長至本批示公佈之日止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日報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和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月二十三日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和第四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黃有力學士為體育發展局局長,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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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