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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門廣州街49號,57號和63號、殷豐素王前地76號,80號和90號及佛山街48號A至48號G,56號,60號,62號,64號和78號的「財神酒店」Hotel Fortuna的所有人天福集團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評為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所規定的要件,以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三星級的「財神酒店」Hotel Fortuna被確定評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了取決於酒店活動的一般條件外,還須遵守下列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職員。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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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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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志強清潔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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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局局長安棟樑工程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積累年假作出決定,以及發放放棄特別假期之補償;
(四)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旅遊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薪酬條件不變者為限;*
(八)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旅遊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一)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和津貼,以及將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五)決定中斷年假之享受;
(十六)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外出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七)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八)批准返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保承諾或執行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九)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交際費;
(二十三)批准將屬於旅遊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旅遊局訂立且須經上級批准的公開競投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批准提供與旅遊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六)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屬旅遊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還將作出下列與旅遊局有關的特定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局局長:
(一)批准酒店場所牌照的申請;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關於執行計劃,尤其是關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澳門國際煙花匯演的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事先獲得適當的許可且有關預算獲得上級的核准。
三、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旅遊局局長在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情況下,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七、旅遊局局長至本批示公佈之日止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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