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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國際法事務辦公室財政預算修改的核准,有需要調整經分別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及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1/2007號及第6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該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總金額。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總金額由$ 563,103.00(澳門幣伍拾陸萬叁仟壹佰零叁元整)調整至$ 683,936.00(澳門幣陸拾捌萬叁仟玖佰叁拾陸元整),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的組成則維持不變。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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