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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工作需要,免除盧貴妹擔任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之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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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工作需要,免除馮美蓮擔任政府駐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之職務。
二、委任李榮勝擔任政府駐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之代表,為期一年。
三、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 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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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赤鱲角機場客運碼頭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Virgílio Valente的請求,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免除其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之職務。
二、委任郭光華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之代表,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三、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 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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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列偉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之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 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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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海帆以兼任方式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的職務。
二、上款所指委任為期兩年,可續期。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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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錦輝擔任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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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三十八條款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穎雄擔任政府駐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CAM)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9,200.00(澳門幣玖仟貳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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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七)及(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鄭蘊琪;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陸潔嬋;
(三)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潘志輝;
(四)在經濟財政或保險領域具經驗且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施子學及葉兆佳。
二、上款(四)項所指人士有權就參加會議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收取出席費。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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