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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12,900.00(澳門幣肆拾壹萬貳仟玖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金額為$412,900.00(澳門幣肆拾壹萬貳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偉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及總務科科長吳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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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21,000.00(澳門幣 叁拾貳萬壹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21,000.00(澳門幣叁拾貳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朱琳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任沈偉強代任;

委員:副主任沈偉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助理技術員伍珊珊代任;

委員:二等助理技術員伍珊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助理技術員吳佩珊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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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228,5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項金額為$228,5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蘇添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伍珍華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陸靜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萬燕梅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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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1,300.00(澳門幣柒萬壹仟 叁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第6/2005號行政命令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71,300.00 (澳門幣柒萬壹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副局長楊名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鄺碧芳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Beatriz Isabel do Rosári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梁鴻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余玉蘭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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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46,200.00(澳門幣 叁拾肆萬陸仟貳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346,2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陸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李萬奴,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余敬方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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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65,500.00(澳門幣肆拾陸萬伍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465,500.00(澳門幣肆拾陸萬伍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孫家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助理技術員Edmundo dos Remédios Lameir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富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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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2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貳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5,2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林美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三等文員黃翠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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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梁潔芝;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傅麗明。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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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5,750.00(澳門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金額為$115,750.00(澳門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陶永強;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甄婉芳;

委員:電信活動管理廳廳長林素嫻;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梁潔英;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陳詠珊。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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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1,200.00(澳門幣肆萬壹仟貳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金額為 $41,200.00 (澳門幣肆萬壹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韋海揚;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蔡慧賢;

委員:二等技術員莊浩然;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振誠。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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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9,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經濟發展委員會”的款項作出分配;

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十二月二十九日公佈之第10/2006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9,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經濟發展委員會”,金額為$2,458,788.70(澳門幣貳佰肆拾伍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柒角)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01-00-00-00 人員 $ 1,827,788.70
01-01-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1-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01-01-01-01 薪俸或服務費 $ 508,520.00
01-01-01-02 年資獎金 $ 4,898.70
01-01-02-00 編制以外人員    
01-01-02-01 報酬 $ 313,980.00
01-01-05-00 臨時人員工資    
01-01-05-01 工資 $ 440,000.00
01-01-06-00 重疊薪俸 $ 15,000.00
01-01-07-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01-01-07-00-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 15,000.00
01-01-07-00-99 其他 $ 5,000.00
01-01-09-00 聖誕津貼 $ 105,500.00
01-01-10-00 假期津貼 $ 105,500.00
01-02-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 超時工作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 20,000.00
01-02-05-00 出席費 $ 150,000.00
01-02-06-00 房屋津貼 $ 25,000.00
01-03-00-00 實物補助    
01-03-01-00 私人電話 $ 3,000.00
01-05-00-00 社會福利金    
01-05-01-00 家庭津貼 $ 21,390.00
01-05-02-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5,000.00
01-06-00-00 負擔補償    
01-06-03-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01-06-03-01 啟程津貼 $ 50,000.00
01-06-03-02 日津貼 $ 35,000.00
01-06-03-03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 5,000.00
02-00-00-00 資產及勞務 $ 608,000.00
02-01-00-00 耐用品    
02-01-04-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02-01-04-00-02 書刊及技術文件 $ 10,000.00
02-01-04-00-99 其他 $ 2,000.00
02-01-07-00 辦事處設備 $ 10,000.00
02-01-08-00 其他耐用品 $ 20,000.00
02-02-00-00 非耐用品    
02-02-02-00 燃油及潤滑劑 $ 3,000.00
02-02-04-00 辦事處消耗 $ 20,000.00
02-02-07-00 其他非耐用品    
02-02-07-00-03 清潔及消毒用品 $ 10,000.00
02-02-07-00-06 紀念品及獎品 $ 5,000.00
02-02-07-00-99 其他 $ 5,000.00
02-03-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02-03-01-00-01 不動產 $ 2,000.00
02-03-01-00-02 動產 $ 25,000.00
02-03-01-00-99 其他 $ 3,000.00
02-03-02-00 設施之負擔    
02-03-02-01 電費 $ 12,000.00
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    
02-03-02-02-03 管理費及保安 $ 66,000.00
02-03-02-02-99 其他 $ 4,000.00
02-03-04-00 資產租賃    
02-03-04-00-01 不動產 $ 1,000.00
02-03-04-00-02 動產 $ 5,000.00
02-03-05-00 交通及通訊    
02-03-05-03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35,000.00
02-03-06-00 招待費 $ 15,000.00
02-03-07-00 廣告及宣傳    
02-03-07-00-01 廣告費用 $ 10,000.00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10,000.00
02-03-08-00 各項特別工作    
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 150,000.00
02-03-08-00-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100,000.00
02-03-08-00-99 其他 $ 35,000.00
02-03-09-00 未列明之負擔    
02-03-09-00-01 研討會及會議 $ 20,000.00
02-03-09-00-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10,000.00
02-03-09-00-99 其他 $ 20,000.00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 8,000.00
05-02-00-00 保險    
05-02-01-00 人員 $ 2,000.00
05-02-04-00 車輛 $ 4,500.00
05-04-00-00 雜項    
05-04-00-00-03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 1,500.00
 

資本開支

   
07-00-00-00 投資 $ 15,000.00
07-09-00-00 運輸物料 $ 5,000.00
07-10-00-00 機械及設備 $ 10,000.00
  總開支 $ 2,458,788.70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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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