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7

刊登日期:

2007.1.10

版數:

60

  •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更正 - 公佈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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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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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100,000.00元(壹佰壹拾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100,000.00元(壹佰壹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

    委員: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白麗嫻;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陳偉翔;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韋華珍;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特級技術輔導員Maria de Fátima Magalhães Rosário Gomes。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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